原告六安开发区金龙木业经营部与被告丰**、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修胜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丁**,被告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开发区金龙木业经营部诉称:陈*经营的六安开发区金龙木业经营部位于六安开发区亿丰市场e15-19、21,原告六安开发区金龙木业经营部自2014年7月15日起向被告丰**包工包料负责装修的茶楼提供装修所需的木工板、石膏板等材料,该茶楼位于六安市球拍路原六安市环保局综合楼。2014年12月14日原告向被告丰**提供910元的装修材料,且应支付材料上楼搬运费60元,并由田**签字确认。后陈*多次向被告丰**索要材料款及材料上楼费,被告...(本文书还有24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