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众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盛公司)与被告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春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黄*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黄**于2013年3月14日入职原告众盛公司机壳部,任较机员,原告于2013年11月为被告购买办理了工伤保险、住院基本保险、门诊基本保险。2013年12月25日,被告因工受伤住院,于2014年1月6日出院。2014年1月29日经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2月26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但是被告理应于2014年1月7日上班,却一直不肯去上班,直到2014年2月17日才正式去上班,被告1月份虽未去上班,但是原告按照东莞...(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