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8日签订一份《合作供货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做水泥生意,原告负责出资,被告负责购买、销售、索帐及确保资金回笼。签订协议后,原告共投资1200000元。2011年底双方实际终止了合伙关系。2012年5月,双方进行结算,合伙盈利,原告连本带利应分得410000元。2012年5月8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确认欠原告41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付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3年陆续向原告偿还了110000元,尚*300000元一直未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0000元、逾期偿还利息27675元(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银...(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