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卢**诉被告潘**、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陀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雁担任记录。原告封**、卢**、被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卢**诉称,2012年5月23日,被告潘**没有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某号多功能拖拉机由容州往杨*方向行驶,至省道211线115km+980m超车驶到左边车道时,适遇潘**驾驶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封某耀由杨*往容州方向也行驶至该处,两车在道路中心线发生碰撞,造成潘**受伤、封某耀在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潘**经抢救无效在当晚死亡。事故经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封某耀不承担事故责任。某号多功能拖拉机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有关法律和标准,原告的损失有:丧葬费17076元(2846元/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104620元(5231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141696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本文书还有4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