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李*琴相继去世,原告杨**、杨**撤回了韩*、李*琴二人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的诉讼请求。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8日下午,发生在翁牛特旗境内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包括受害人韩*等人5死4伤的严重后果,乘车人本人无任何责任,由于肇事车辆蒙d******号轿车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韩*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567000.00元、丧葬费272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