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的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文**的委托代理人文**、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一审诉称:其与文**在退休前均系鹤矿集团水电公司职工,文**于2003年6月2日向其借款120万元,6月3日借款140万元,6月27日借款100万元,7月6日借款100万元,7月28日借款50万元,8月6日借款50万元,共计在其家取走现金560万元,分别于6月3日、8月6日为于**出具借款260万元和300万元的借条两份。后其催款时,文**拒不还款,仅陆续偿还了部分利息。于**请求判令文**偿还借款5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本文书还有2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