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肇东龙缘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缘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龙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缘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自2013年开始,李**因投资合作社及个人需要多次向龙缘公司借款,截止2013年6月30日,李**共计借款12690375.85元。当事人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李**在2014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345188元及本金12690375.85元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在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345187.85元及本金6345187.85元按月利率1.5%产生的利息;如2014年6月30日,李**尚未全部还款,其除应偿还剩余本金外对剩余部分金额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还款协议书》签订后,龙缘公司与李**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李**多次向龙缘公司借款,累计金额816092.24元。
截止龙缘公司起诉,李**未偿还借款。龙缘公司请求:一、李**偿还龙缘公司借款本金13506468.09元;二、李**偿...(本文书还有5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