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xx与被告韦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根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馨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一个月,于2004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生下婚生子韦x元,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法建立起共同的生活习惯,男方对女方缺少关心,原告于2007年就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双方的婚姻感情日渐淡薄由,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韦x元归被告抚养。
原告韦xx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宜州市屏南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韦x没有提供书面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