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x菊诉被告梁x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x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梁x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x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一男一女孩,均已成年。结婚初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般,自1990年被告开始外出打工后,就不关心原告及子女,从不寄钱回家给原告及子女生活,每年只是春节期间回家两、三天,回家过年还经常打骂原告,2008年后就没有回过家,如今已有四、五年未与原告同房生活,2010年12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有十个月时间,双方仍互不往来,被告长年外出,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和责任,夫妻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栋,因未办理房产权证,请求给予原、被告自行协商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