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为与被告金华市汉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造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玲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汉造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起诉称:原告系义乌市拓进五金厂经营者,开办有多家企业,在义乌五金商贸城有店铺,从事家具类、五金工具类的生产销售。2010年10月21日,原告申请注册的“rolson”商标获得公告,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6类,包括金属家具部件等。原告向中国海关进行了商标海关备案。被告成立于2006年7月11日,经验范围为五金工具、机电设备(除汽车)、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除文物)、包装材料、服装、纺织品、针棉织品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015年9月17日,原告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以下简称北仑海关)的北关法(2015)****号《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通知原告海关已于该日将被告向海关申报出口的“rolson”商标的梯子挂钩100箱1000个扣留。2015年12月18日又收到北仑海关的北关法(2015)****号《侵权货物情况告知书》,北仑海关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对被告侵害“rolson”商标权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货物(“rolson”商标的梯子挂钩100箱1000个,货物价值19509元),并...(本文书还有6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