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原告因购买住房需要进行贷款,但经过房产销售公司进行征信查询后告知原告曾经有贷款不良的信用记录,无法进行房贷。原告到银行进行临柜查询,结果发现,在原告的征信系统“担保信息对外贷款担保信息”栏内有编号**,原告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孙**担保一笔贷款,该贷款已经逾期未还,原告的担保贷款五级分类为“次级”。原告为此找到被告要求被告给原告恢复信息等级,但被告以其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等待对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后再为原告恢复信用等级。至此,被告仍没有向征信主管部门为原告恢复征信等级。综上,由于被告内部管理混乱,其工作人员擅自复制自己保存客户信息资...(本文书还有2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