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管**、天津滨海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管**系同乡,均从事建筑工程承揽施工业务。2014年4月被告管**找到原告,询问原告是否有时间和工人做其承建的由天津滨海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滨海钢材城的外网雨水污水管道工程,施工地点位于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天津昊雄钢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院内。双方随即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施工挖掘雨水...(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