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被告人莫**参与故意伤害3起,其中致1人重伤、九级残疾,致2人轻伤;被告人黄某乙参与故意伤害2起,其中致1人重伤、九级残疾,致1人轻伤。
另查明:本院(2014)博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判决同案罪犯黄**、莫**、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7773.8元(已赔偿3000元)。有本院(2014)博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
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核查,在3起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莫**虽受他人纠集,但均参与商量,并持械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莫**的辩护人称莫**是受他人指使去到现场,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实情不符,请求对莫**在三年以下量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辩称莫**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请求对莫**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称黄某乙是从犯,...(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