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男。
原告谢**与被告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朝民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赵*乙,未办理结婚证,因感情不和,我于2010年4月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至今,现孩子在学校就读,被告未曾探望过,也未支付抚养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赵*乙由我抚养,被告赵**支付自2010年4月至诉前支付抚养费54000元,并自起诉时起每月按750元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成年。
被告赵**辩称:我能挣钱,家有承包田,生活有保障,原告已成家,又需要照看所生孩子,无时间照顾自己女儿。故我要求抚养女儿赵*乙,不用原告支付抚养费。
根据原、被告...(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