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
被告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建行)诉被告孙*、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建行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建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孙*、王*;贷款于2014年4月21日发放;贷款本金为45万元,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孙*、王*自2015年10月开始逾期,至2016年4月已经累计逾期7期,至2016年4月27日积欠借款本金442559.91元及利息22448.11元。孙*、王*应承担无锡建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本文书还有1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