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建行)诉被告谢**、曹**、江苏润富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富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建行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曹**、润富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建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谢**、曹**;贷款于2006年1月26日发放;贷款本金为18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谢**、曹**自2015年8月开始逾期,至2016年4月已经累计逾期9期,至2016年4月27日积欠借款本金15445.03元及利息3202.19元。谢**、曹**应承担无锡建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54元。
2、物的担保情况:谢**以其名下位于无锡市轻院...(本文书还有1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