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不履行拆迁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吴**、丁*,被上诉人海林市龙威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永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告提出拆迁裁决申请,请求裁决第三人和海林市物资总公司向原告支付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奖励**房屋增添附属物补偿费。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海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了(2015)牡行...(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