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被上诉人阳光财产***************、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凤凰山森林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5)山林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刘**、被上诉人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原审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20日中午时许,徐*到旅游公司经营的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游览,徐*乘坐旅游公司马春有驾驶的牌号为s00018号观光车从空中花园返回停车场,途中行至14公里大桥头...(本文书还有3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