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上诉人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岳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黄**与被告柳**之前系邻居和朋友关系,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因开网吧、买保险等事宜与被告发生过一些经济往来,因双方关系较好,没有书面的经济手续,也没有约定是否偿还及如何偿还。2010年原告因车祸住院,原告找被告索要过款项,被告也向原告支付过一部分,原告陈述被告支付了2万元,被告陈述支付了35000元,被告付**原告时也没有要求原告出具条据。后双方因经济纠纷进行过协商,2012年农历正月,双方在他人参与下进行过调解,达成口头协议,协议双方以3万元结算,即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3万元,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便予以了结。此后原告认可的是被告于20...(本文书还有3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