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绿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辽行终字第71号行政裁定,指令我院继续审理,本院继续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1年5月25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对绿叶公司与鑫郎顺公司的民事诉讼中案涉的房屋进行了查封。2011年8月26日,被告在明知人民法院已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从而造成了原告的胜诉判决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1年8月26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15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的拆除行为是经过合法审批的拆除征收行为,被告并不知道拆除房屋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被拆除房屋是鑫郎顺公司的违章建筑,就该违章建筑的...(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