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鑫奥陶*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奥陶*司)与被上诉人樊**、齐**、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4)中区民初字第4940号民事判决,鑫奥陶*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民信公司与快捷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民信公司将奥韵雅苑6#、7#楼工程的土建劳务发包给快捷公司。齐**以民信公司的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但没有加盖民信公司的印章;樊**以快捷公司的名义在该承包协议上签字,同时加盖了快捷公司的印章。
2011年12月5日,民信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与工程发包方鑫奥陶*司就该工程项目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1年3月1日,实际签订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合同约定,鑫奥陶*司将其位于永川区大安园区的奥韵雅苑6#、7#楼的工程施工发包给民信公司承建。2011年12月8日,民信公司与齐**签订奥韵雅苑6#、7#楼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内部承包给齐**。
2011年11月7日,齐**向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樊**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于12月20日归还。”,2012年1月26日,齐**再次向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樊**现金20万元整。”2012年5月3日,齐**向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樊**现金壹佰叁拾陆万陆仟元整。已包含2012年5月20日以前的所有利息,及原借款伍万元在内的总额。此款用于支付劳务公司工程款。此据。注:此款订于本月20日还清。”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名为“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本文书还有7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