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
原告巴东县海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诉被告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哲、人民陪审员谭晓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润公司诉称:2013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4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对工程内容、施工质量、工程价款、款项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组织了施工,但被告未按约定提供竣工图,导致该工程至今未能验收。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已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原、被告的施工合同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综上所述,被告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原告同意在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支付下欠工程款150000元(工程总价款28000...(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