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英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原告陈**当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需另行办理委托代理人相关手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1956年7月至1957年3月,原告自筹资金和劳力在西壤口村二组(地点:柳**)建立一个简易砖厂,投资后效益较好,1958...(本文书还有12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