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e******号小型轿车交强险投保公司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被害人于某甲的户籍所在地为封丘县黄陵镇大关村,其平常在大关村经营超市;被害人于某甲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为一人,为其母亲宁**。被害人李*乙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7日在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995.38元,2015年10月12日在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花费216.5元,2015年10月20日在新乡市中心医院门诊花费15.2元。于2015年10月21日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于**、于**、宁**所受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0853×20=217060元;2、丧葬费19402元;3、车辆损失费14370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9858.7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李**、李*已所受的损失为:1、医疗费16227.08元;2、死亡赔偿金54265元;3、丧葬费19402元;4、营养费15元×5天=75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5×5天=75元;5、护理...(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