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3)鸡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新兴公司、京宏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霍**,上诉人京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6月28日,发包人(甲方)京宏公司与承包人(乙方)新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新兴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负责对位于鸡冠区京宏名***小区商品住宅楼(以下简称京宏名苑)**号楼的土建、装饰、水*、电照进行施工,工期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4...(本文书还有14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