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起,亦即新华公司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颜**亦在世时,颜**即以新华公司职员的身份作为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相关诉讼,由新华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司公章。至本案诉讼时,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颜**已死亡,新华公司给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亦只加盖该公司公章。本案发回重审后,颜**提供了加盖该公司公章并有孙**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另查明,让胡路区西杨*区9-19a东侧两栋住宅楼原定名称为让胡路区西杨*区9-17b、9-19b,后又改称让胡路区西杨*区9-17d、9-19d。
付**原审诉称:付**与颜氏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付**胜诉后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付**申请,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查封了本案诉争的9-17b(d)在建工程**栋。后因本案新华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庆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中止对9-l7b(d)在建工程的执行,并解除了查封。付**对该裁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氏公司及新华公司及二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及连带给付责任;确认9-17b(d)在建工程为颜氏公司所有;...(本文书还有4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