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与上诉人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4)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大成公司、国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上诉人国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7月5日大成公司与国联公司签订盛世华都一***小区**楼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大成公司(合同乙方)承建国联公司(合同甲方)开发的盛世华都一***小区**楼,建筑面积约59191平方米,结构形式为**层高层框剪结构,承包范围为按施工图设计的土建、装饰、水*、电气、弱电和消防工程。工期470天,2010年7月10日开工,2011年10月30日竣工。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本文书还有15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