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其委托代理人蒋**、陈*、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原被告均系神华宁煤集团职工,2011年12月29日,被告承租原告位于灵武市宁东镇***小区xx-1-301号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及双方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因被告拒交房租,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但被告拒不搬出、侵占至今,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小区xx-1-**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6800元(按10800元每年租金标准自2011年12月29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共计4年4个月,应支付至被告实际将上述房...(本文书还有2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