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诉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施**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经过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俩人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嘴,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原告不堪忍受被告性格,自2015年5月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7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各承担一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施**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本文书还有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