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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青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1)青民一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2-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7日,被告xx二建(甲方)与原告彭xx(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南宁市xx国际交楼标准装修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施工,劳务作业范围是**号楼东、西座户内除石材外的所有泥水作业项目;承包方式实行劳务承包,即包人工、包施工用一切小型机械,包质量等;合同总价556000元,工程完工按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结算。乙方必须完全配合甲方对整个项目的进度安排,并且达到甲方对各时间节点的进度要求,且于2010年11月30日前必须完成总工程量的95%以上。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序延期或可能延期,乙方应及时自行调整。工程工期每延迟一天完成,按5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1年1月3日,彭xx向xx国际精装部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我承包的xx国际**号楼东西单元及**号楼的地板砖、墙面砖铺贴施工,经本人承诺,将于2011年春节回家过...(本文书还有201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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