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0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约定2010年5月8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时还款,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在2010年6月8日前还款。2010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归还60000元,尚余100000元未还。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至今未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6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xx辩称,一、被告向原告实际借款数额为150000元,且已经三次向原告还款共计98000元,尚余52000元未归还。二、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已归还部分...(本文书还有1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