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4年9月18日,被告叶**原告徐*借款210000元,并约定被告每月18日按时还款10000元到原告招商银行鲤城支行的账户,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8日至2016年5月18日。前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后被告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向原告还款,至今仍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未偿还。现请求判令:1、宣布本案借款履行期限立即全部到期;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实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1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