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关**,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韦*,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韦**、韦**、韦**诉被告韦**、覃文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筱艳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苏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韦**的委托代理人左*、吴**,被告覃文龙以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韦**、韦**共同诉称,2011年12月1日上午,被告韦**、覃文龙与三原告的亲属韦**到山上打野猪,韦**负责追踪野猪足迹,覃文龙与韦**随其后,约16时许,韦**发现野猪并呼喊,覃文龙扛砂枪朝韦**跑去,途中砂枪走火,击中韦**致其死亡。因韦**、覃文龙与韦**共同狩猎,未尽到安全义务,故韦**、覃文龙对韦**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覃文龙家属达成的谅解协议是为了使覃文龙在刑事责任方面得到从轻处罚的善举,不是其真...(本文书还有2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