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决定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向被告张**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2015)永民初字第5344-1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刊登于2015年12月24日《人民公安报》上),另依法向原告刘**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1995年12月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先后生育三个儿子(长子刘*乙、次子刘*丙、三子刘*晨)。...(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