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男。
原告胡**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婚后先后生育三个小孩曾某乙、曾**、曾**。2008年原告离家出走后三个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将小孩生活费由其母亲转交给被告父母。由于婚前双方不够了解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打架。2006年,被告向原告亲戚借了约40000元,夫妻共同建了**栋约九十平方米的两层半砖混结构的住房。2008年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共同分割位于流峰镇樟木乡上龙村的房屋;共同承担债务39900元。
原告胡**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