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因诉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东国土资(报批)(2010)41号《关于申报我市南城区2009年度第二十七批次报批建设用地的请示》后,经被告审批同意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0)746号《关于东莞市南城区2009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第7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经被告审批同意的涉案《批复》批准征收(用)的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并同日起张贴于东莞市南城区水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栏。(2010)第7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包括: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二、批准时间:2010年10月11日;三、批准用途:公共建筑、交通运输、教育、牧草地用地;四、被征地村(组)及面...(本文书还有3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