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女,1945年3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于民二初字第07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蔓(主审)、审判员相蒙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7651号民事裁定,并判决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享有民事诉讼的诉权。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以该案属行政案件为由,裁定驳回上诉,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认为,本案所涉协议是在无行政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条件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虽套用《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并无行政强制力,因该协议为纯粹的民事合同,且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发生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也不属于裁定所引用的法律规定之内,故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应享有民事诉...(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