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因与被上诉人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蚩某某与被告安**1995自由恋爱,1997年春节举办结婚仪式。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年××月××日双方在临颍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原告以双方关系仍无好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两套房产,一套位于临颍县育才巷;一套位于临颍县颍***小区商品房。庭审中,原告主张育才巷房子价值25万左右,被告主张价值17万元左右;原告主张颍和御苑房子首付20万元,被告称首付21万元。两套房产原、被告双方均...(本文书还有1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