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黄**、宋**、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被告国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以及被告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黄**、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50060009-011-2012002820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贷款3210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180个月,从2012年4月18日至2027年4月18日止,被告以等额本息还款方法还款,每1个月归还的本息金额为2894.22元。被告黄**、宋**以共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39号南宁奥园?悉尼组团**号楼**单元**号...(本文书还有3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