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东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云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被告及其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不久即于2013年6月办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罗*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性格、生活习惯和为人处事方面均很大不同,所以婚后依旧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好吃懒做,脾气火爆,屡教不改,使得原告、被告之间无日得以安宁,原告再也无法忍受。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缘分已经走到尽头,夫妻关系已经极度严重恶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本文书还有1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