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5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张**就陕b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陕b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将75000元购车款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张**,被告张**也当即将车辆交付原告。由于该车辆登记在被告张**原女朋友张*名下,原、被告多次协商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履行车辆转让协议将陕b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陕b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车辆登记过户到原告名下。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吴**提交了车辆转让协议、张**证明、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张**买卖合法,但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
被告张**、张**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被告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希望...(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