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雷**撤销行政变更行为一案,不服沈*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行初字第00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关**,被上诉人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9月9日被告作出了将华脉分公司的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私有,法定代表人为原告雷雨辉的行政行为,并向华脉分公司发放了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上述企业性质的变更在被告对外查询系统中予以登记。2012年7月20日在被告对外查询系统中查询的机读卡上所反应的信息华脉分公司的企业性质依然是私有,投资人为原告。2015年4月10日被告对外查询系统中查询的机读卡上所反应的信息华脉分公司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反驳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本文书还有2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