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派克笔公司诉被告朝阳九洲图书城(以下简称图书城)侵害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日作出(2006)朝中民权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派克笔公司不服,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辽民四终字第58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姜*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康佳颖、审判员毕爱民参加评议,于200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派克笔公司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图书城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派克笔公司诉称,原告将“派克”“parker”“p”商*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局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受中国法律保护。经原告代理人取证查明,被告销售了侵害“派克”、“parker”、“p”商*专用权的商品。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据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派克”、“parker”、“p”商*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向原告...(本文书还有2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