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派克笔公司为与被告朝阳商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被告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曾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朝中民一权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派克笔公司对被告朝阳商业城有限公司、被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1元,由原告派克笔公司负担。宣判后,派克笔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辽民四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朝中民一权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姜*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康佳颖主审、审判员毕爱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派克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与被...(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