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林市桂皓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皓公司)、桂林市建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业监理公司)、雷**、张**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1)秀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欧阳峰参加合议,审判员庄良平主审本案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芳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桂皓公司委托代理人石**、上诉人建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吕**、上诉人雷**及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唐**及委托代理人邹*、蒋**、被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伍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樊**、被上诉人唐涛的委托代理人张...(本文书还有14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