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为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王*(实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在郑州打工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7月11日领取结婚证。因原告系二婚,并带有6岁女儿,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并有赌博恶习,经多次劝说,仍不思悔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以感情不合曾在2015年7月10日诉至睢县人民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睢县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现在原被告仍无和好可能,为早日解除这段...(本文书还有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