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辩称:原、被告之间有感情基础,双方平安相处,生活和谐,感情尚好,且婚后已生育一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如果双方离婚,婚生男孩王*丙,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负担;三、如果双方离婚,原告的婚前嫁妆应如何处理。
原、被告双方对本院确定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
针对本案焦点一,原告向本院所举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2、原告代理人对孙*花、崔孝青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经常生气吵架,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3、睢县中医院dr检查报告单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右侧第六肋骨骨折。
被告针对本案焦点一,向本院所举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付某、王*乙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委托人去接原告回男方家的事实;...(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