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x勇,
被告罗x芬,
原告恒泰物业公司诉被告徐x勇、罗x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覃海梅、周*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兰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勇、罗x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泰物业公司诉称,2009年4月29日,两被告购置了位于柳*市柳邕路**号鑫运翠***小区的房屋一套。原告恒泰物业公***小区的管理企业,2010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事项签订了《鑫运翠***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鑫运翠***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鑫运翠***小区二次装修管理协议》等协议。“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小区任何建筑物的结构部分,不得更改承力墙、横梁...(本文书还有1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