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郭**、重庆七点一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点一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竹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尹**,被告郭**、七点一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被告七点一刻公司向原告采购水果,并与原告口头约定:每周*算一次货款,结算方式为:原告凭被告七点一刻公司给其开具的第二联客户联到被告七点一刻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七点一刻公司收回第二联客户联。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七点一刻公司供应水果,被告七点一刻公司给付部分货款后,佘下货款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七点一刻公司支付余款,被告七点一刻公司答复等几天就支付,但仍没有支付。2016年2月16日,...(本文书还有3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