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郑*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郑*双在缓刑期间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双在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双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吴**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希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但因为家庭困难,父母有疾病,现在无法达成和解,希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左右,被告人郑*双系北京中航空港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其通过朋友雷某认识了被害人何某,二个熟悉后,其为何某的朋友刘*推荐工作,收取了相关咨询费。后推荐未果,且费用未退还。但郑*双为骗得何某信任,便威胁刘*对何某谎称费用已退,何某信以为真。
2014年12月左右,被告人郑*双因经济状况不佳,且急需缴纳刑罚罚金,在...(本文书还有1297字未显示)